索引号: bxmzzzxrmzf-2024-00205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 林业工作
发布日期: 2024-01-29 成文日期: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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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29 15:01:47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队伍管理,明确护林员职责和选聘标准,完善护林员考核奖惩机制,规范护林员履职尽责行为,发挥护林员在森林资源管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林草字【2020】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与乡镇政府、街道、国有林场签订森林资源管护(监管)合同、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由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支付劳务报酬的聘用人员,其中,含专职副站长、监管员。

第三条 护林员由全县统筹配备,以乡镇、街道、国有林场为单位,原则上按人均管护面积4500亩左右设置1名护林员、人均管护面积25000亩左右设置1名监管员的标准,结合林地面积及管护难易程度科学配备。护林员的聘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聘用条件和程序进行,所聘用的护林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护林员聘用

第四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

(一)、热爱林业工作,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村情、山情、民情、群众基础较好的,能够掌握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三)、身体健康,能够行使管护职责,胜任公益林护林员工作要求,年龄原则上在20至60周岁之间,文化程度初中以上、户口在本溪县内,且在本辖区长期居住的男性公民。

(四)、党团员、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林业技术且表现优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五)、从事第二职业,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或兼职人员,不得聘用。

(六)、有违法犯罪前科不得聘用,曾从事护林工作,因失职、渎职被解聘人员不得聘用。

第五条 护林员聘用程序:

护林员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街道、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审查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拟聘用人员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区域,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第三章 管护合同签订

第六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管护合同有效期为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年度结束后管护合同自行废止。

第七条 护林员聘用上岗日期,以签订管护合同之日起计算,并按该日期核发管护工资。新聘用或聘用合同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护林员聘用管护合同审定批准受理时间,为每月前10个工作日,其它时间不予受理,以便于管护工资的核算;管护人员变更后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同时对变更后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手续一并上报。

(二)各乡镇、街道、对新聘用的护林员,在上报审批、签订管护合同后,需交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服装款两项费用。

(三)续聘合同的要在合同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将拟聘用人选报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批准后,乡镇、街道与拟聘用人员续签合同。

(四)乡镇、街道按要求及时上报聘用合同。并对逾期不签合同,在申报护林员资格审查期间出现漏管、弃管及发生森林火灾、毁林案件、人身伤害(伤亡)等责任,由乡镇、街道负全责。

第四章 护林员管护职责

第八条 熟悉管护区内森林资源状况,包括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分情况,清晰掌握管护区内小班地块经营变化(包括采伐、抚育、造林、占用等)情况。

第九条 对管护区域进行经常性巡护或监管(其中对个人管护的,要同时监管),并认真做好巡护情况记录。每周向公益林管理站上报一次管护(监管)情况,公益林管理站应做好工作情况记录,并将其作为对护林员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发现滥砍盗伐、破坏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死亡等现象要坚决制止和及时上报,记录好发案时间、现场状况。并积极协助林业执法人员做好涉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有效预防、发现管护区内的森林火灾,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监测野生动物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制止林地内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埋坟;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向林地内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毁坏林业专用标志设施,非法采挖野生树木(林地内的活立木),扒剥活树皮,乱挖野生植物,挖掘活树根,搂花土,采松脂(籽),砍柴,在未成林地、公益林、封山育林区内放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认真统计登记枯立木、风倒木数量;做好封山禁牧宣传工作,制止牲畜进入未成林造林地。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林区的外来人员要进行询问,对进山人员进行登记,严格控制非生产性人员进山(旅游景点除外),杜绝火种进山,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对发现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林权权利人服务工作,接受林权权利人监督,并负责林权权利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和业务咨询沟通。

第十五条 协助做好造林经营、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保护等涉林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接受、服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认真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护林员履行管护义务,有获得管护劳务报酬的权利。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依据国家和省生态公益林劳务补助资金数额,由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根据全县护林员数量统筹核发。

第十八条 护林员管护劳务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护林员管护劳务费,根据经费拨付情况,结合考核工作,按季度支付。其中包含各类保险费、服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被解聘的,或在管护合同期未满自行或是其它原因中途终止管护合同的自解聘书批准之日起停发管护劳务费,工作时间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当月劳务费。

第六章 护林员管理

第十九条 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为全县护林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国有林场护林员管理由国有林场和种苗发展中心负责)。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下设的公益林管理站为本辖区护林员的管理机构, 负责各项管理措施和具体工作部署,负责划定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落实岗位责任制,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益林管理站要将护林员的管护区、管护面积、考核评定结果制作成公示板,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林权权利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要接受乡镇、街道主管部门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组织的理论考试和集中培训,因故不能参加的,需经公益林管理站向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请假并登记。护林员个人提供的通信联络方式必须准确有效,确保与公益林管理站及上级主管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益林管理站要建立护林员电子档案,要对护林员在岗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建立护林员出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做好记录。没有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的,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及所属护林员年度评优资格。检查中没有请假登记记录,只口头告知或弄虚作假的视为缺勤。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要着装上岗并佩戴统一标识。做到日有巡护记录、季有工作小结、年终有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护林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管护区2日以内的,须经公益林管理站批准并登记;离开管护区3日以上、7日以内的,须经公益林管理站批准,并报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登记备案;离开管护区7日以上的,公益林管理站核实请假情况并出具请假申请说明,经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批准并登记。请假条及相关记录做为对护林员请销假情况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中,无请假条或相关记录的,视为旷工。被准假离开管护区15日以上的,不享受年度绩效工资。被准假人员在离岗期间,公益林管理站必须合理安排人员代岗,其管护区不得漏管。

第二十五条 护林员一次性请假30天以上(含30天)、或1年累计请假40天以上(含40天)的,视为不能胜任管护工作,自行终止管护合同,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公益林管理站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护林员的日常巡护记录及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登记。护林员发现的各种警情及时上报所在公益林管理站。护林员在巡护地域、上下岗必经路段和其它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区域以外出现任何人身伤害或责任事故,均按非巡护处理,由护林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建立县和乡镇、街道两级护林员培训制度,县本级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新聘用的护林员由公益林管理站进行以管护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护林员管理实际和工作需要,适时修改和增加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4月9日实施的《本溪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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