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2-00513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6-23 成文日期: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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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发布时间:2022-06-23 10:08:15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填报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填报人:杨兆乾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规范化全称)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及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送达行政决定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行政许可 2.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及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送达行政决定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2 行政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确认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三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予以确认颁发三级运动员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运动员日常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培训合格证书、资质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嫌违
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但不属于文化部门权限
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新闻出
版广电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含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经营过程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诉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2.对不配合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为处罚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诉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行政权利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受理阶段:审批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人员,要求申请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审批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审批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完毕。
3.决定阶段: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是否给予许可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4.送达阶段:对同意资格申请的人员,行政许可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资格核准文件,同时发放相应资格证书;对不同意资格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事后管理阶段:资格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核准文件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资格申请的核准。批准机关要会同文化、体育、社会团体等部门,加强对资格人员的监管。对于利用相关资格身份,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一经发现,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应立即责令其体质一切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行政权利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颁布)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受理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清单 :1、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2、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3、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审核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上报。
4.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 其他行政权利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溪满族自治县体育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大型体育场地设施要拆迁的,必须积极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并要求其上报相关资料。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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